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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航发材料摩擦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2019-05-08  |          【 】【打印】【关闭

  根据沈阳市关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了促进承担课题的研究人员利用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条件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开放基金项目的使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1、凡得到本基金资助的项目,需在项目截止日期前使用本基金。若项目截止日期前尚未使用基金,视为放弃本基金资助。

  2、本基金不拨款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由沈阳市航发材料摩擦学重点实验室进行财务管理。

  3、对于课题负责人单位不在沈阳的资助项目,资助额度的80%用于支付使用沈阳市航发材料摩擦学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机时费,20%用于项目组人员往返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差旅费或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4、对于课题负责人单位在沈阳并且非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资助项目,资助额度的85%用于支付使用沈阳市航发材料摩擦学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的机时费,15%用于项目组人员往返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的交通费或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

  5、本基金不得用于支付其它费用以及与项目无关的差旅费。

  6、凡利用本基金项目完成的论文在发表时必须明确注明“得到沈阳市航发材料摩擦学重点实验室资助”(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Shenyang Key Laboratory of Aero-engine Materials Tribology)。

  7、课题负责人在课题结束时必须填写《沈阳市航发材料摩擦学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并将结题报告的电子版发给学术委员会秘书。对本基金项目所取得的专利、经济效益等其它成果需在结题报告中向实验室汇报。

  8、点击下载《开放基金项目结题报告附件-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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